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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要求,我委制定了“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本栏目将对我委今后做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及时公示。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计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是卫生计生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在委网站公开相关事项,委宣传科负责在办公区域公开相关事项。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公开以下与执法相关的信息:
(一)执法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各执法环节和执法文书,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执法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执法工作的制度;
(五)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六)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名单及执法证件号等;
(七)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委机关、市卫生监督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六条 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第七条 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