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山西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卫医发〔2019〕6号),现将晋中市准予备案开展《山西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在列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及人员予以公示(见附件晋中市2020年同意备案的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及应用医师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0年11 月 4日至2020年11 月10日)。
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备案公示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如发现在列医疗机构或个人超出公示范围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或已公示的机构或人员不符合开展该项技术条件的,请及时向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实名举报,我委将核实情况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邮箱:jinzhongyizheng@163.com
举报电话:0354-2638526 134******6866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4日
晋中市2020年同意备案限制类临床技术的医疗机构及医疗技术汇总表(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