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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发〔2020〕2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经2020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修改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府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三对”要求,以“六最”为目标,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一网全办好”为核心,坚持公平竞争,遵循市场规律,支持改革创新,加强法治保障,进一步转理念、补短板、打堵点、强弱项,全力打造“多快好省优”营商环境晋中品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予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规定,聚焦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对接市场主体需求,建立本市重点产业准入事项精准目录。  

第八条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价格、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市县两级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实施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买(拍)人。

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农村集体产权、数据资源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流程电子化,建设交易、服务、监管一体化系统,推行“审批+交易”改革,探索“顺易信”交易模式,开发应用电子保函和政采贷功能,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开设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业平台。

第十条  加强投资促进服务,健全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协调服务机制,加强规划统筹、信息统筹和政策统筹,建立市级投资促进平台,制定发布晋中市产业地图,强化安商稳商队伍建设,提升招商引资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清费降本减负政策,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应按照下限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清理与市场主体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

第十二条  创新融资方式,推动银企对接、银担合作、银税共享,综合运用贴息、风险补偿、政银合作产品、投贷联动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示范性、引领性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实施抵质押登记流程简便化、标准化,鼓励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诚信纳税高科技企业、轻资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鼓励银行开展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方式融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原则,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 

探索设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实行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鼓励银行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探索对银行向本市重点中小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和信用贷款(限于企业经营用途),向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融资,按照坏账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鼓励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初创企业的投入,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

完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支持专业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做好上市企业辅导及服务,支持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第十四条  培育创新创业新生态,制定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依托山西农谷、金科创业、伊甸城三大科创基地,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建立创新融通模式,支持市场主体协同创新。

鼓励由优秀创新型市场主体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主体联合组建创新共同体,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创新验证机构组织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中试创新基金,支持中试基地、中试生产线建设,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对市场主体实施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工业强基等转型升级成效突出的项目,择优对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补。

第十五条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开发强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等要求,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国家级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调整土地用途。

探索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一般不低于20年。在符合规划及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经批准利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剩余用地增加自用生产性工业厂房及相应辅助设施的,不计收地价。鼓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符合规划的产业用地加快入市。依法积极处理闲置土地,变“死”存量为“活”增量。

推行建设“立体式”标准厂房,提高产业用地容积率。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供地。以发展工业为主的开发区,产业用地比例应占到60%以上,其中,工矿仓储用地不低于70%,住宅用地不高于15%,其他用地(街区、商业、绿化等)控制在15%左右。允许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第十六条  实施房屋租赁分类管理,按片区对厂房、写字楼、出租屋的租金进行引导,稳定租赁房屋租期和租金。探索建设保障性产业用房,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周边增加配套设施供给,提升开发区、工业园区运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整合检测资源,具有“三检合一”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一次性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同一检测项目不得重复收费,综检机构对经安检、环检机构检测合格的数据予以认可,不得重复检测,实现货车“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减轻运输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各类款项,不得违背市场主体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延长付款期限。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依法应付的补偿或者赔偿款应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府、院”保护衔接机制、数据共享机制和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工作机制,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公开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建立“知识产权管家”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定制化工作方案,促进市场主体提升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

第三章  政策环境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实施好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即报即享、应享尽享,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第二十二条  精简证明事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下列证明事项,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

(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和文书、合同凭证等证明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采取书面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规定,按照先立后破、不破不立,相对集中、协同办理的原则,市县两级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建立科学、管用的工作协同机制,实行审批办理专员制度、审批会商制度、审批联动机制,以及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缺席默认制、超时默认制、不复默认制、责任追究制等协同办理机制,全面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

第二十四条  坚持“协同下放、配套授权”原则,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市级对同一审批涉及的事项协同下放到县级实施,对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审批和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许可关联事项配套授权开发区实施。下放、授权的审批事项应明确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

下放、授权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承接机关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接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事项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应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尚不具备自行开展审批服务条件的,应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受理点,为市场主体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设政务诚信和市场诚信体系,依法、科学、有效应用红黑名单手段,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和黑名单认定、退出机制,推动政府诚信服务和市场主体诚信办事,实现更多的服务事项承诺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全面实施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网全办好”。建设“政府+”网页信息体系,实施“承诺办+并联办+合作办+网上办”机制,以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的深度合作,提升政务服务品质。推行“零零一一”服务模式,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共享晋中10360政务服务网获得一站式、一岗办,零站式、零跑腿服务,并可以通过市场主体专属网页获得个性化、精准化、智能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全面提升事项网办深度,推进各领域业务系统接入共享晋中10360政务服务网,按照网上办事四级深度标准,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办。对证照年审类事项实行“主动办、不见面”服务。

推行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全覆盖,依托银行等商业机构网点向村(社区)延伸部署智能服务终端,应用政务移动终端APP,提升政务服务覆盖面、便捷度。

第二十九条  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清单管理,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许可事项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

建立政务服务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流程衔接机制,优化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条  根据互认互通、应用导向、利企便民、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

依托共享晋中10360政务服务网建立电子证照库和申请事项电子材料库,对申请事项办理过程中生成的证照、批文及受理的材料分类归集到电子证照库和电子材料库。

凡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和电子材料库获取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的,用证单位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和纸质材料。已在线收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提供纸质材料。不得将市场主体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  依托共享晋中10360政务服务网,对接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广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使用电子印章。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制定标准化政务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实现同一事项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统一。编制标准化工作流程图,规范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编制标准化办事流程图,便利市场主体办事。分类制定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标准化模板,向社会公布,供市场主体参照。

深入推进“两不两直接”改革,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审批环节不互为前置、申请材料不重复提交,凡是有效证件可以证明的直接办理、凡是依法承诺可以兑现的直接办理。

推行“申请表格制式化+申请材料格式化”的标准化审批。探索政务服务智能办,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开展审批、即时获取证照批文,实现即报即批、即批即得的“秒批”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无差别综合窗口和分领域综合窗口两种模式,推进综合窗口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必须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向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直接完成业务办理,减少审批环节。以“一窗办”推动一次办、一岗办、政务闪办扁平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听证讨论的,有关部门应明确时限组织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要求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加快数据共享利用,建立数据共享精准协同机制,编制数据共享资源/需求/供给/服务/负面“一目录五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部门应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审批服务信息、信用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商务信息、市场信息等数据集服务,供市场主体综合分析精准应用。

第三十六条  实施市场主体“一件事”主题式服务改革,围绕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管理架构进行流程再造,形成“一件事”工作标准。绘制集成化办事流程图谱,编制“一册通”办事指南,探索开发“晋中企业卡”,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全面推行“准入即营”改革,按照“取照即营、承诺办证、多证合一”模式,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外,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准入即营”制度,实行“双告知、双承诺”。市场主体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通过告知承诺领照后即可开展经营,在承诺时间内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推行企业开办“一表办”。整合企业开办涉及的各项业务申请表格,实现企业开办一表申请。对能够通过标准化表格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税务部门入驻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一站式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生产经营许可证,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实现照、证、章、税、户1个工作日办好。实行社保用工登记“二合一”,企业网上一步办结。

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实行名称申报和经营范围负面清单+自主选定制,负面清单之外由市场主体自主确定。推行全程电子化,应用人工智能检测,实现套餐式“点选”。推进一业一证审批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个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许可。建立企业全生命周期电子档案,为企业提供带有签章和防伪水印的电子档案查询、拷贝服务。

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一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九条  推行市场主体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服务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审批部门实行并联办理服务。市场主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有关手续。监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推行市场主体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机制,加快产业项目落地。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场主体要求,提前介入服务,对基本成熟的项目开展“预审批”服务,待取得用地之后,一次性出具正式批文。对1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场主体投资产业类项目,实施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实现5个环节24个工作日完成全过程审批服务。

对投资项目服务事项进行整合,实行“一包办”。立项审批一表申请,政府服务和中介服务一书通知,承诺事项一书签订,施工报建、水电气报装、工程招投标一表办理,关联审批一文批复,竣工验收一次办理。依托共享晋中10360政务服务网,对接有关审批平台,开展在线并联办理、并联公示、并联督办、并联出件,实现审批材料和时限、批复文件等同步减少。

第四十条  完善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建立工程安全质量风险矩阵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监管。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减免聘请监理机构费用和委托工程勘察费用。

第四十一条  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点规划区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各区域管理主体要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状况评估、文物勘探、洪水影响评价等区域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依据。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综合性区域评估的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在报批报建过程中无需提供前述专项评价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探索推进市场主体新建产业类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获得验收合格有关证书和不动产权证书。市场主体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行“一窗办理、当场缴税、一次完成”。推行在银行网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便利化服务。探索按地址在公开地图查询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资料和地籍图信息。探索实施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实行水、电、气、暖、网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探索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共享应用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实现不动产查封及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转移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税务部门编制发布办税事项便利化服务清单,整合办税大厅和服务事项,简化办税流程,推进网上办税和简约办税,全面实现备案类减免税网上办理、核准类减免税网上预申请。实施税费缴纳平台对接,实行纳税、公积金、社会保险等“一网通办”,纳税时间减少10%,力争压缩到100小时以内。

税务部门应探索新型税收管理与服务方式,简并纳税申报期限,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合并申报,每半年一报,对新办市场主体货物劳务税及附加推行有税申报,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试行税收预约裁定服务、双边预约定价谈签等办税模式,帮助困难市场主体申请纳税减免和延期申报。

第四十四条  创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压减各类审批、核准、备案环节,规范引深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透明化改革。开发利用区块链、移动交易等技术,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率。

完善政府采购(含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机制,试行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对依法依规完成的交易项目,不得以中标市场主体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与海关等部门的通关协作,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通帮办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开展提前申报业务,推进通关便利化,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并联办理、信息共享、便利公告、承诺准退”模式,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实行一套流程、一次告知,精简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开业、无债务、无欠税、无欠费的,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税务注销、银行账户关闭、营业执照注销1个工作日办结,社保注销即收即办,公章自行注销。

办理简易注销时,市场主体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共享晋中10360政务服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免费公告,公告时限减为20日。

第四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健全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企业破产工作。鼓励优先使用网拍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妥善处置职工安置和债务。依法落实破产企业豁免债务、财产处置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引导非中介人员参与管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健全“僵尸企业”退出机制,保持市场主体健康性和活跃度。

第四十八条  发挥12345政府热线“一号通”作用,形成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解忧纾困平台。

完善市场主体解忧纾困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秘书长+指挥长+研判员”制度,一般性问题,由指挥长协调解决;综合性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解决;较复杂问题、历史遗留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重点市场主体、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报告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

完善快速处理反馈机制,做到电话及时联系,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10个工作日办结或说明情况。

第四十九条  落实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好差评”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评价对象、全部服务渠道,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对差评、一般的,启动约谈程序,并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整改、回访率应达到100%。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适合本市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数据清单、行为清单、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和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高低制定分类监管办法,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信用监管。

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强化信用联合惩戒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创业求职等领域广泛应用。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实行分类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分类制定并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开展“三随机、三公开”监管,监管部门明确抽查比例、抽查频次,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监督部门随机抽查监管部门监管情况。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监督部门应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进行内部公示。

第五十三条  健全部门联合制度,制定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加强联动响应和执法协作。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应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尽可能合并或纳入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第五十四条  推行审批监管联动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实时将审批结果信息和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告知对方。监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将监管信息应用到审批过程中。行政审批系统与司法行政部门“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对接,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实时监督,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政府部门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执法不规范、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六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归口服务机制,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优惠政策申报兑现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兑现服务,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有关部门现场受理办理优惠政策兑现服务。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化服务方式,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九条  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取消。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依托共享晋中10360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为市场主体提供线上线下中介服务,实行中介服务与行政审批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中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的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依法建立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评价、惩戒和退出机制,有关部门对有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中介机构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全面优化公共事业服务。市级电力、供排水、燃气、供热、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在共享晋中10360政务服务网开设服务专窗,公布接入标准、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公用企事业单位业务专网必须与共享晋中10360政务服务网对接。公共事业服务事项应纳入投资项目综合受理、并联办理流程。

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多种市政接入同步申请、同步施工,涉及占掘路等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审批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具备条件的当场核发许可。

压减接电时限,低压项目可直接装表的3个工作日接电、涉及外部工程的15个工作日接电,高压项目接电业务办理40个工作日内。

投资项目供水接入报装3个工作日内办结,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工程,从供水支管网到贸易结算水表之间的管线(供水管线直径50毫米及以下、接入长度小于30米的部分)免费。

对符合设计压力10千帕以下(不含10千帕)、接入管线直径不大于10厘米、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的燃气设施接入实行零跑腿、零审批服务。资料齐全的项目,报装3个工作日办结;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验收2个工作日办结;具备送气条件的项目,送气2个工作日办结。

第七章  社会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制定人才发展计划,有关部门应编制人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完善人才引进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团队和平台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对认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列入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非本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就业重点扶持单位。

 第六十二条  实施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建设或订购人才住房,建立人才住房封闭流转机制,实施人才住房先租后买、以租抵购制度,扩大住房供给。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优先承租人才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规定面积的人才住房。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制定鼓励各类人员创业就业政策措施。对本地高校大学生优秀创业团队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给予场地租赁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并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创建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实训基地,为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扶持引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落实就业补贴政策,开展职工岗前适应性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将处于初创阶段、新就业形态、灵活形式用工等市场主体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保障市场主体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常态化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美化城市景观,改善城市环境,塑造城市风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推进绿色消费,创造体现品质和文化底蕴的生产生活环境,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第六十五条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住所地。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跨区域变更住所地提供便利,不得对市场主体变更住所地设立障碍。市场主体跨区域变更住所地违反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  实施对企业家常态化、专业化培训,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家队伍素质提升。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七条  坚持开放创新,制定我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等规范性要求。建立我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决策咨询机制,开展政策咨询和评估活动。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步进行政策解读。

第六十八条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等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各类涉企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对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强揽工程、扰工阻工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置,并在处置完毕后10日内将结果告知市场主体和个人。

第七十条  市县两级建立党政领导与企业家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服务市场主体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市场主体服务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建立走访服务市场主体制度,主动倾听和响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等构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研究、宣传、评估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重大问题。

市县两级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协会商会、专业人员等组成,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第七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将违法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注释

1.三对: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

2.六最: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

3.多快好省优:渠道手段多,速度效率快,态度质量好,时间成本省,机制流程优。

4.顺易信:我市创新的一种公共资源交易模式,取义于顺利、顺心、简易、便捷、信用、安全,应用新思维、新技术,取代了制约公共资源交易多年的数字认证(CA)模式,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零门槛、零费用。

5.天使投资:指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而缺少自有资金的创业家进行创业,并承担创业中的高风险和享受创业成功后的高收益。或者说是自由投资者或非正式风险投资机构对原创项目构思或小型初创市场主体进行的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它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形式,在根据天使投资人的投资数量以及对被投资市场主体可能提供的综合资源。

6.中试:就是产品正式投产前的试验,即中间阶段的试验,是产品在大规模量产前的较小规模试验。

7.产业用房:指从事工业生产为主以及介于第二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包括工业厂房和研发用房。

8.弹性年期: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一般最高20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及我市工业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综合确定合理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可以按确定的年限一次出让,也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办理。

9.四级网上办事深度:一级深度为网上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等服务;二级深度为网上提供网上申报、网上预审、进度查询、结果反馈、在线评价等服务;三级深度为网上提供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等服务;四级深度为业务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10.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的设计市场主体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