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wjw-2020-0014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委机关各科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驻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三)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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