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推动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晋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晋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需求为目标,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活动,打造科学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为逐步推广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科学规范、安全健康”的总体思路,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托幼一体、普惠优先”的服务供给体系,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制度、规范标准、机制体制。

从2020年8月起,在昔阳县、和顺县、寿阳县、太谷区、榆次区五个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区,率先启动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到2020年9月底,每个试点县区力争完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建设;到2020年底,在全市筛选3-5个示范样板机构(“非营利性” 和“营利性”托育机构、幼儿园延伸托班两种模式三个类别),作为全市示范复制样板,全面开展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活动。试点县(区)选择至少1所幼儿园或者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开设托班试点,或者在1个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开展在单位设置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

(二)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团队。各县(区、市)要成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团队,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培训、质量评估等支持。服务团队成员由多年从事婴幼儿医疗保健的副高职称以上医务人员、从事0-6岁婴幼儿教育工作10年以上的中小学高级职称的幼儿老师以及社区签约医生、村级计生服务员等组成。

(三)积极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形成。各县(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内部及与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四、工作步骤

(一)实施阶段(8月-11月)

1.起动实施。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周密部署、稳步推进,确保试点工作的落实。试点县(区、市)于8月31日前按要求把试点机构(注册登记手续完善后)名单报市卫健委人口与家庭发展科。

2.督促指导。各县(区、市)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召开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推进会,总结经验,推动试点活动深入开展。

(二)总结评估阶段(12月底前)

各县(区、市)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和成绩,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我委将评选出1个在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及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方面卓有成效的县(区、市)作为示范单位,报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 定期召开会议,加强督导, 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

(二)强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试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及《山西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三)强化示范引领。

各县(区、市)在试点的基础上,要注重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查找问题不足,及时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逐步推广,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内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晋中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