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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关于省卫生城镇评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关于省卫生城镇评审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卫生城镇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卫生城镇创建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城镇包括省卫生城市、省卫生县、省卫生乡镇、省卫生村。省卫生城市申报范围为地级市,省卫生县申报范围为县及县级市,省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非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省卫生村申报范围为非乡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

       第三条  省卫生城市、省卫生县、省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原则上为市、县(县级市)、乡镇政府所在建成区,省卫生村创建范围为行政村。   

       第四条  省卫生城市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省卫生县、省卫生乡镇、省卫生村由市级爱卫会委托县级爱卫会组织评审并报市级爱委会,具体工作由各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承担。市级爱卫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鼓励各县、区、市积极开展省卫生城镇创建。

       第六条  申报城市符合省卫生城市标准的,由县级爱卫会卫于每周期第3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爱卫会申报,市爱会以书面形式向省爱卫会申报。

       申报资料包括:(1)县级人民政府创建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2)省卫生城市标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截止到评审周期第2年12月底);(3)本县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第七条  省卫生县、省卫生乡镇和省卫生村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限由市爱卫会根据评审周期具体确定。符合省卫生县、省卫生乡镇、省卫生村标准的,县爱卫会评审后可向市爱卫会提交申请及申报资料(含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交推荐报告。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省卫生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周期,原则上第3年第四季度命名。

      第九条  省卫生城市评审包括现场评估和社会公示。

      第十条  现场评估由省爱卫办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省卫生城市标准,采取听取介绍、查阅资料、点位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社会公示由省爱卫办根据现场评估情况,提出拟命名的省卫生城市建议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城市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对有异议的城市,由省爱卫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县、省卫生乡镇和省卫生村由市爱卫会参照省卫生城市评审程序制订具体评审管理办法进行评审,于每周期第3年6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出拟命名名单。

       第十三条  省、市爱卫会分别建立卫生城镇创建评审专家库,实行评审过程申报地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卫生城镇标准和评审程序开展工作,公平、公正作出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审过程中专家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

第四章  命  名

       第十四条  省爱卫会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城市、县、乡镇、行政村予以命名。

       第十五条  已经命名的省卫生城镇应当在辖区醒目位置设置“省卫生城市”“省卫生县 ”“省卫生乡镇”“省卫生村”标识,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监督。应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巩固创建成果。

第五章  复  审

       第十六条  省卫生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

       第十七条  省卫生城市在命名后第2年10月底前,县爱卫会向市爱卫会提交复审城市的自查报告,市爱卫会于命名后第2年12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复审城市的自查报告,省爱卫办于命名后第3年6月底前,对复审的城市进行暗访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重新命名、暂缓命名或撤销命名。市爱卫会于命名后第3年3月底前,对所辖复审的省卫生县、省卫生乡镇、省卫生村进行暗访复查,提出重新命名、暂缓命名或撤销命名的建议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按一定比例进行暗访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决定重新命名、暂缓命名或撤销命名。

       第十八条  市爱卫会在对复审省卫生城市自查和省卫生县、省卫生乡镇、省卫生村复查时,认为没有达到标准的,可向省爱卫办申请取消其命名,省爱卫办暗访复查不达标准的省卫生城镇,在撤销其命名的同时,市爱卫会对县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城市等标准及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爱卫﹝2015﹞4号)中所附《山西省卫生城市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卫生县城(区)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山西省卫生乡镇、村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