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wjw-2021-0014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执法监督 |
关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紧急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紧急检查
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卫健体育局,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严防省外疫情输入的安排部署,落实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严防疫情输入强化防控工作的通知》(市疫情防控办〔2021〕5号)有关要求。市卫健委决定1月12日到1月15日期间,开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紧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坚持“院感零容忍”,毫不松懈落实院感防控的各项措施,坚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办医疗机构院感防控统一标准的原则,对不符合院感防控要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完成验收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实名制”就诊和门诊登记制度的;
(二)擅自接诊和收治发热患者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预检分诊,不测温、不查验行程码、健康码接诊的;
(四)不执行住院患者和陪侍人员核酸检测阴性准入制度;
(五)未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健康检测制度,医务人员带病上岗的。
三、要求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履行以下防控责任。
(一)必须在机构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引导发热患者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对所有就诊患者做好流行病学史问诊和记录,对中高风险地区及近期河北省往返人员进行登记并报告当地防控办;
(三)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及手卫生规范,应配备返回标准、数量充足、方便可及的个人防护装备;
(四)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污水处理工作;
(四)严格按照国家防护技术指南等规范要求,全员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佩戴口罩、手卫生、环境通风和物表消毒管理,减少人员现场聚集,防止院内感染发生。
四、检查工作中,执法监督人员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市)、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于1月16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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