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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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wjw-2021-0014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0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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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政办发〔2021〕12号

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10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方面多层次服务需求,实现健康养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

1.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和老年人需求,支持养老机构举办不同规模的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对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经当地审批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民政卫健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医疗机构举办不同规模的养老机构,对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依法登记机关变更服务范围、经营范围或主要职责时,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支持床位闲置率高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医疗机构(含公立、民营)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与其他养老机构同等享受相应的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卫健委、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老年医疗服务设施建设。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趋势和健康养老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快发展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老年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均衡性可及性。到2022年,80%以上的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50%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到2025年,三级中医医院设置老年康复科比例达到100%。(卫健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医养联合体建设。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新建不同经营性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实行审批备案“一个窗口”办理。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县(区、市)建立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组成的医疗养老联合体,支持医疗机构将养老机构作为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推进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的落实,鼓励医务人员在医疗养老联合体多点执业。(市卫健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民政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融合发展。(市卫健委民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积极推进公立医养结合机构建设。2022年每个县(区、市)至少建设4个公立医养结合机构,其中:县级1个、乡镇社区)级3个。(市卫健委民政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医养结合服务衔接机制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1.完善签约服务机制。遵循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拓展养老照护服务功能,提升延伸医疗服务能力。(民政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医疗巡诊服务机制。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定期+按需”的原则,为辖区内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开展上门巡诊服务,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服务,及时建立电子档案。养老机构为上门巡诊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做好协助服务工作。(市卫健委民政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医养转诊服务机制。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加入城市医联体或县域医共体。引导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明确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责任人和流程,畅通双向转诊渠道,确保预约转诊者优先诊疗、住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连续、便捷、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卫健委民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老年人便利就医服务机制。继续完善和落实老年人医疗、养老优待政策措施,按照国家、省卫健委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到2022年,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便利医疗卫生服务比例达60%,到2022年底,全市80%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建成为山西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市卫健委民政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远程诊疗服务机制。充分利用晋中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远程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立远程诊疗站点,加入晋中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市卫健委民政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医养结合服务联合监管机制。医养结合服务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医保等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为卫健、民政、医保等部门实施跨部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加大对市场领域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严厉查处对老年人消费欺诈和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和《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15号)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监管,确保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开展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能力

1.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家庭医生签约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实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鼓励开展个性化服务、上门服务。各县(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和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应参加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确保签约服务能落实、落到实处。(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居家健康养老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每年免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市卫健委)

3.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服务。充分利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等为老年人做好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加强专业部门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指导,完善老年人心理健康与精神疾病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和老年失智等常见精神障碍或心理行为,及早为老年人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纾解、悲伤抚慰和筛查评估畅通市域精神病院、社区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通道,完善市县两级专业人员定期服务和培训机制。(市卫健委民政教育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发展中医药服务,坚持养老与养生结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开展特色中医养生健身活动。(市卫健委民政按职责分工负责)

5.壮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鼓励引导辖区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逐步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制定培训计划,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教育市人社局民政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健康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市)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政府负责人任组长的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互联网+养老智慧养老等工作一体推进;制定整合闲置设施和存量商业服务用地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适时组织房地产企业、银保寿险单位参与健康养老发展洽谈对接活动,积极有序推进多类型、多层次医养结合发展。[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卫健委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民政财政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支持力度。县(区、市)按照国家、省关于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精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事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征企业所得,对其自用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执行居民水气热价格。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鼓励符合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医养结合机构建筑应取得消防备案或审核、验收手续,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确保所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财政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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