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wjw-0001-0012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9-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 年度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 医疗机构名单及项目通知的通知
市卫函〔2023〕440号
各县(区、市)卫健体局、市级检验质控部、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及项目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3〕8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对在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对于未参加2023年度检验质量评估的医疗机构,可向晋中市检验质控部申请,经质控评估、达到互认能力的,及时报省临检中心。
晋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及项目的通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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